胡先生和王女士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子,不久婚姻走到了尽头,双方为房子的问题争吵不休,王女士一纸诉状将胡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该房产。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是:房子究竟是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婚前购买涉案房产时的出资情况:
假设:
一、房子是由胡先生个人出资,王女士在其中只是起到借款给胡先生的作用,婚后由胡先生来还房贷;
二、房子是由胡先生和王女士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房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果婚前没有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一种情况,很明显,胡先生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房子判决给胡先生是相对比较公平。
第二种情况下,双方共同出资购买,都对该房子有了相应的权利义务。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根据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在遇到类似的案件时,建议当事人把购房时的所有情况以及相关证据都理清楚,其中设计的法律关系要妥善处理好。如果处理不慎,很有可能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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