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果提到非机动车,大家马上会想到的就是自行车、电瓶车或是残疾人使用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从法律层面,严格意义上所指的非机动车不仅仅是指这几种,还包括以人力或畜力作为动力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人力车和畜力车,像人力车还包括手拉式的平板车、手推式的独轮车等,畜力车包括以马或驴等作为动力牵拉的马车或驴车等。
随着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交通工具的类型也会相应的更新淘汰,像使用人力车和畜力车作为交通工具的情形会越来越少。也正因为此,许多人似乎忽视了甚至不知道人力车、蓄力车其实也是法定意义上的交通工具,也是要受交通法规的制约。
那么对于使用人力车或畜力车作为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如果在道路通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使用人是否和会和使用其它种类的非机动车一样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安全至上、规则第一的理念下,任何道路通行主体都不得背离安全运行的基本法则。驾驶机动车也好,驾驶非机动车也好,都是道路通行的主体,都要遵守道路通行的规律与法则,在对道路通行规则的遵守问题上,任何一方没有特权。
事实上,无论是运行哪一种交通工具,都会不同程度地对其它的通行主体带来影响,进而也对自己带来影响。在安全问题上,没有谁比谁的风险更大、谁比谁的安全系数更小一说。为此,我们经常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有的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并不一定是大家主观上认为应当是机动车承担更多的责任,而是由违反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方承担责任;甚至有的行人与机动车相撞而身亡时,最终却是由行人自己来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这里面的判定标准就是道路通行主体对于交通规则的违反及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对于有驾驶人力车或畜力车在通行中致机动车方受害的,只要是驾驶人力车或畜力车这一方违反了交通规则,同样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即使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也系法之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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