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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子闹市强奸过路男子,女子行为不属强奸罪

2013年03月06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近日,有媒体报道,在成都九眼桥看到一位女子强奸一位过路男子,该女子脱掉裤子后坐在男子身上,该男子起初反抗,但最终还是屈服了,持续十几分钟后该女子提上裤子离开。对于该女子的行为有报道称女子是受到“酷爱费络蒙”香水催情才导致行为失控。据悉,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最终调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由此可见,刑法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规定为女性,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依法不构成强奸罪,如果在发生性行为过程中,造成男性身体伤害并达到轻伤及以上级别的,则女性构成故意伤害罪。就目前媒体所作的报道,该女子不构成强奸罪。

应当看到,当今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及行为方式也出现了多元化,随着医学等自然学科的发展,出现了很多以前不可能出现的行为。在此基础上,男性与女性的性权利应当在法律上得到平等的保护,希望立法机关,尽快修改法律,对公民的合法权利进行更为有效和规范的保护。

(王冠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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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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