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铁道部政企分开成了2013年两会期间的热门话题,而政企分开后铁道部2.6万亿的债务承担问题更是成了媒体追逐及全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
据媒体报道,铁道部将并入交通部,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同时,不再保留铁道部。原来由商业银行向铁道部发放的贷款以及铁道部发行的债券,铁道部下属企业从商业银行拿到的贷款都由新组建的中国铁路总公司继承。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我个人认为:
第一、铁道部的债务应由交通部与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铁道部并入交通部且部分行政职责将由交通部行使,而企业职责将由新组建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那么铁道部与交通部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之间实际均存在法律上的承继关系,也就是说铁道部与交通部存在吸收合并的关系,而铁道部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又存在一定程度的新设合并的关系。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交通部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对铁道部的债务负有连带偿还的义务,除该债务分担获得各债权人同意外,不会因为债务人的承继人之间作出债务分担的约定而排斥债权人对债权的行使。
第二、两债务人主体性质截然不同必然导致还债能力的下降。
铁道部在并入交通部前属于国务院隶属的省部级国家行政单位,而中国铁路总公司充其量属于中央级的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破产倒闭的可能,若该公司破产倒闭,那么该公司的债务只能以股东出资额以及该公司自有资产为限进行承担。而铁道部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国家将是铁道部债务的坚实后盾。因此,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还债能力明显要低于铁道部,这将有损债权人利益。
第三、国务院无权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债权人与铁道部之间的债务。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权人与铁道部之间的债务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务,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受法律保护,政府无权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从另一个角度讲,铁道部本次债务的转移存在将中央级政府部门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的嫌疑,该行为实际有损政府及国家的信誉。众所周知,很多地方政府通过政府各类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已身负重债,若本次不良资产剥离成功,也势必为地方政府树立负面的示范作用,于国于民均不利。
综上,请三思。 (来源:法邦网 作者: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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