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舆论关注的李某某涉嫌强奸案近日又有新进展。据媒体报道,李某某的家庭法律顾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毕竟案件的事实部分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认定,而到底是‘卖淫说’还是‘轮奸说’现在都没有定性,这两个版本是有截然相反的结论。”(见2013年7月20日法制晚报《庭前会议李某某将参加》)
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是证据。由于缺乏李某某一案具体案情的细节和证据材料,因此不方便对于定性做出评价。但是,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要达到什么程度?这是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的。为方便网友对此问题的了解,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介绍。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是公诉案件,就李某某具有强奸犯罪事实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李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并不承担无罪的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如果检察院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被告人将会无罪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据此,检察院对李某某具有强奸犯罪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足以排除是嫖娼的可能。如果检察院的证明程度无法达到以上标准,被告人将因为指控的证据不足而罪名不成立。
这起案件自案发以来一直是舆论的焦点,公众关注的不仅是最终结果,还有案件是否得到公正处理。我们期待:处理过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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