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临武瓜农邓正加死因公布,引发网友热议。郴州市公安局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首先看什么是脑部畸形血管。百度百科显示,脑血管畸形亦称血管瘤,非真性肿瘤,系先天性脑血管发育异常,临床上有多种类型,其中以动静脉畸形多见,根据畸形血管团直径的大小,临床分为大、中、小型病变。临床表现为:1.一般症状:搏动性头痛,位于病侧,可伴颅内血管杂音。2.出血:常为首发症状,表现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或脑内血肿。3.癫痫:可为首发症状或见于出血后,多为全身性发作或局限性发作,局限性发作有定位意义。4.局源症状:幕上病变者可有精神异常,偏瘫、失语、失读、失算等。幕下者多见眩晕、复视、眼颤及步态不稳等。
如果百度百科上述论断属实,那么邓正加生前似乎应有临床反应,对此,应调查其家属,或其就诊记录,以确认情况是否属实。
在此之前,我们不妨假设,邓正加脑部确有畸形血管,而且有外力作用时,确实会导致其破裂并引发生命危险。那么,本案中有哪些外力作用呢?
据媒体报道,7月17日,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该县南强镇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夫妇发生冲突,邓正加倒地身亡。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种,邓正加被城管人员直接殴打头部导致畸形血管破裂死亡;第二种情况,邓正加被打(或推)到在地,头部撞击地面,导致血管破裂死亡;第三种情况,冲突过程中,邓正加不慎倒地,头部撞击地面,导致血管破裂死亡。以上三种情况,可能性应当是依次递减的。
先来分析第三种可能,正常情况下,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倒地的时候,手臂会自然作出保护动作,保证自己的手先着地,以保护脑袋等重要器官免受直接撞击。如果邓正加在倒地之前没有失去知觉,他理应会作出自我保护动作,此时,他的脑袋是不可能直接着地的,也不可能因此而死亡。
出现第二种可能,需要有一个必要的条件,即邓正加被人打(或推)时,周围有很大的空间,足够他倒地并且脑袋直接撞击地面,从媒体报道的情况分析,发生冲突时,有10余名城管人员参与此事,仅被刑拘的涉事人员,就多达6名,在有如此多人参与的冲突中,邓正加能有足够空间倒地并撞击头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第一种可能,据新京报报道,尸检结果显示,邓正加头部前额、枕部、双侧颈部分别检见头皮挫擦伤和皮肤擦伤。解剖检验显示,在死者左前额部、左颞顶部及枕部分别见三处形态不规则的头皮下出血,颅盖、颅底未见骨折,双侧额颞顶部及左侧小脑部见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胸、腹及盆腔各脏器、肠管位置形态正常,无损伤。据此分析,邓正加生前曾遭受殴打无疑,因为其所受伤痕遍及身体及头部的前后左右,甚至头顶。尤其是前额部,颞顶部和枕部三处都有头皮下出血,显然只有一处可能是倒地造成,其他两处应属他人殴打导致。从尸检结果看,这三处受伤,应当是导致其颅内出血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真如此,邓正加被人殴打致死的可能性就无限增大。
如果上述第一种可能属实,由于涉事人员具有明显殴打他人的故意,并造成了邓正加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属故意伤害致死,依律最高可判处死刑;如果上述第二种可能属实,由于邓正加的死亡是由于头部撞击地面引起,而涉事人员存在明显过错,应属过失致人死亡,依律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如果第三种情况属实,双方仅仅发生冲突,邓正加自己倒地并且头部撞击地面导致死亡,则涉事人员可能只须负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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