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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娃不如生俩,生俩不如一男一女,凑成一个‘好’字”,有这种想法的夫妻可不在少数。为了多添子嗣,即便不符合生育政策也总有人偷偷生下孩子,大不了就交“罚款”,所谓的“罚款”其实就是社会抚养费。万一超生之后孩子没多久便夭折了,这交上去的钱还能退回来吗?
缴纳完社会抚养费 孩子一岁多夭折
2013年8月,张金的妻子产下一名女婴,由于他们夫妻当时已经育有一名4岁的男孩,违反了农村的生育政策,所以他被征收了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然而,今年4月张金刚缴纳社会抚养费1个月后,这名女婴意外溺亡。考虑到孩子并未让国家多投入什么,张金一家希望要回已缴纳的4万元社会抚养费。
张金认为,社会抚养费是用于补偿国家因为抚养超生的孩子而多投入的公共成本。由于孩子属于超生,当时孕前检查、剖腹产都是自己出的钱,没有享受任何补助。孩子1岁多就走了,也没让国家多投入什么。按理说,社会抚养费应该退还。
社会抚养费“只进不出”?
张金找到村委会和镇政府,得到的答复都是“退不了”。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小孩夭折时还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可以不再征收;但是小孩夭折时已经缴纳社会抚养费了,也不能返还。
张金找上高副局长讨要说法,对于张金的遭遇,高副局长只表示同情,但无法解决。他向张金解释,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据。超生的时候,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上缴国库。后来,孩子出现意外,想要返还社会抚养费,于情于理说得过去,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谁也没有权力把钱从国库里拿出来。
高副局长表示,这个事情要怪只能怪法律不健全,基层工作人员能做的只是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并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进行调剂,除此之外,就只能是争取群众的理解了。
国家并无返还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超生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是,全文并未提到社会抚养费的退还问题。另外,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也没有提及相关问题。
2014年11月底国家卫计委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虽有所改进,但仍然只提到因不可抗力或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缴纳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
同时《条例》还要求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由此看出,想要从国库中将钱返还回来是存在现实难度的。
社会抚养费是否该取消
2014年12月27日,黄细花等六名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发出建议书,建议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时激起千层浪,关于社会抚养制度的去留问题引发大众的思考。
事实上,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树立和间隔并为此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不禁令人发问:既然自主生育是国家承认的基本权利,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就侵犯了公民合法权利了吗?
另外,在某种程度上社会抚养费成了一些不法官员用来宰割肥肉的幌子和温床,不少地方存在买卖超生指标的情况,借征收社会抚养费来谋求不当得利。
或许,是时候改变了
今年3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李建新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全国21所高校或机构的50位法律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建议书,建议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修改,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超低生育率、老龄化和人口红利的加速消失,人口大环境的重大改变,为了确保经济、社会、自愿、环境的协调发展,或许取消社会抚养费的时机真的已经来临。(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