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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板鞋”作者庞麦郎被诉违约,拒绝应诉有何后果

2015年09月29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一步两步,一步两步,一步一步似爪牙,是魔鬼的步伐···摩擦,摩擦···”2014年,一首《我的滑板鞋》让名不见经传的庞麦郎(真名庞明涛)火遍大江南北。同时引人关注的还有他与其所签约公司华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经纪协议纠纷。北京华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庞麦郎私下接受演出、接受媒体邀约,拒绝参加公司安排的演艺活动,屡屡违反约定并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于去年12月将庞麦郎诉至朝阳法院,索赔60万元。根据朝阳法院承办法官杨阳介绍,案件受理后,法院积极联系庞明涛,但被告并未应诉。同时,庞明涛一直在上海等地不断出席各种演出活动。

近年来,像庞麦郎这样消极应诉的人非常之多,光在演艺圈就随时可列举以下几例:如演员张卫健的妻子张茜被诉拖欠5.6万元物业费,法院联系不到张茜本人;跑男邓超告三个诬陷其出轨的微博博主,但三人中两个联系不上,材料被退回,一个明确表示不会应诉。

像这种情况,被告死活不应诉,那该怎么办呢?

公告送达

(一)一般是电话电话通知被告,邮递发送传票。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二)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在邓超“出轨门”名誉权案中,按照法律程序,承办此案的法官开始申请登公告,下一步法院也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六十日,即产生送达效力。

缺席判决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适用缺席判决要慎重:

1、要注意审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是否已经严格依法送达给了缺席的当事人。

2、只要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必须在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满15日后才能开庭,公告送达的,在公告期满60日后,再给其15日的答辩期。

3、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没有到庭,或者当事人已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等待答复等情形,只能延期审理。

(三)缺席一方在庭审中相对不利。

一方缺席,庭审中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方面全面审查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从而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确实无法查明,要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确定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一方如果缺席就无法及时举证,所以在庭审中相对弱势。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给付性质的判决,给付方照样需要执行判决,所以很多人不服判决会提供新的证据进行上诉,这在无形中又浪费了司法资源。所以消极地对待诉讼是无益的。

[责任编辑:何恒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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