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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工作被叫停 传播谣言属于言论自由吗(图)

2013年07月23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语:

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尚无定论,又传出梦鸽工作被叫停的说法,后又说是假新闻,“屋漏偏逢连阴雨”用在这里似乎不太恰当,事实是,民众彻底被李家人“整懵了”。

李某某案至今,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太多的谈资。对于案件本身的关注仿佛让渡于对于娱乐的关注,各种“雷阵雨”层出不穷。久拖不决难道也是一种策略?等到公众对于李某某案的耐心“三而竭”时,公布案件结果,就不会引人注意了。

事件回顾:

梦鸽工作被叫停系谣言

近日有媒体称,受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的影响,梦鸽工作被叫停。然而,昨天,总政歌舞团相关人员表示“梦鸽工作暂时被叫停”的说法不实。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达了他的看法:“总政歌舞团从未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通知梦鸽老师停职,也没有必要这样做。总政歌舞团作为梦鸽老师的工作单位,看中的是梦鸽老师在部队的表现和贡献。家事怎么可能会与工作混为一谈?法制社会了,还要搞株连九族那一套?”(据《法制晚报》)

法邦点评:

传播谣言不属于言论自由范畴

上述事件中,总政歌舞团回应说,梦鸽工作被叫停系谣言。那么,传播谣言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吗?传播谣言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吗?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传播谣言不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在互联网新技术时代,公民通过在即时通信工具和微博等平台发表文字、图片等信息,是表达自己对社会、事物和他人个人观点的新方式。按照《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在任何问题上都有以口头、书面、出版、广播或其他方式发表意见或看法的自由,但受尊重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限制。我国宪法学界主流观点也认为,言论自由的宪法基本权利,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谣言是捏造的虚假事实,是无事实根据的传言,不存在对基于事实提出个人看法的基础,可见,制造、传播谣言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属于行使言论自由。这也是世界各国都对网络谣言依法予以惩处的法理学基础。

从宪法的角度来看,谣言严重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禁止。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各类谣言有的针对公众所关心的问题捏造事实,有的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有的故意损害生产者、经营者的商誉,有的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隐私,还有的是故意煽动、制造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制造、传播这类谣言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网友评论(腾讯微博):

护子等于害子

@小女子:报应,护子等于害子!自作孽不可活!

@陈晨:凭什么,法制社会,梦鸽人家又没有那个啥。

@阳光:大戏又要开始,李家肯定当炮灰。

结语:

一方面,作为母亲,梦鸽爱子心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任何理由都不足以超越法律,任何人都没有这种特权;另一方面,试图借李某某案传播谣言或者自我炒作,利用民众急于知道案件真相的心理,这种做法同样不可取。所谓“三人成虎”,还原案件真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难道不是吗?(法邦网)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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