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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巴士砍人致12人伤
香港巴士砍人致12人伤,社会的阴暗面凸显在事件中。“垃圾型人格”就是一个巨大的负能量聚合体,一触即发,祸害社会。
7月31日早晨,香港一男子在新界元朗公路上的一辆巴士上,持刀砍人,致12人受伤,嫌犯本人也受伤。该旅游巴士为一辆公司班车,车上的军事公司员工,伤者被送往屯门医院和博爱医院。嫌犯已被刑拘,尚不清楚嫌犯的犯罪动机。
连续伤害多人怎么处罚
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面临着应否并罚的问题。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是,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例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轻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罚,但仅以一罪论处或者虽主张成立同种数罪但不并罚,就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重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这也反过来启示人们,对于故意伤害罪,不能轻易承认连续犯。
德国的判例一直采取同一法益说:如果是对个人生命、身体、自由或名誉的侵犯,只有对象同一才成立连续犯;如果对象不同,如连续杀害3人,或连续伤害3人的身体,都不作为连续犯处理。根据同一法益说的观点,连续伤害多人的,不成立连续犯,而成立同种数罪。
所以,连续伤害数人,不应简单的认定为连续犯,已认定为同种数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