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摔童案主犯韩磊上诉,引来不少网友和关注着的骂声,一开始在庭上的傲慢态度,不惧死刑,现在却要垂死挣扎,有些人的行径即使法律能够宽恕或者减轻你的责任,但是也永远过不了道德的标尺。

事件回顾:
摔童案主犯韩磊上诉:不是不愿受死是不认可罪名
“大兴摔童案主犯一审死刑”追踪
“我接受死刑,替孩子偿命。但给我定故意杀人的罪名不符合事实”,大兴摔童案主犯韩磊前日一审被判处死刑(详见本报昨日报道)后,于昨日在看守所会见律师,委托转达上诉理由。
昨日上午,韩磊的辩护律师成准强,专程到看守所会见韩磊。在会见期间,韩磊向律师明确自己会提出上诉。
“虽然辩方的辩护观点是过失致人死亡,但韩磊自己其实已经想过,最坏的结果就是极刑。”成准强介绍,开庭之前他已就相关的法律规定与韩磊有过沟通,因此这次再见到律师后,韩磊并没有情绪失控,双方详细交换了上诉意见,决定由律师在国庆长假期间(法定上诉期限内)完成书面上诉状。
“从良心上说,孩子已经死了,我能够接受死刑,替孩子偿命。但是法院给我定故意杀人的罪名,以及认定我明知(婴儿车内)是孩子完全不符合事实,我愿意去死,但是不愿意背负冤枉去死”,“最重要一点,明年我要结婚了,也会有自己的孩子,我不可能去伤害一个无辜的孩子”。昨日上午,在看守所会见成准强时,韩磊托律师转达了上述上诉理由。
韩磊向律师表示,不是不愿意接受死刑,而是不认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因此才要上诉。
联络女童家属冀望达成谅解
前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对大兴摔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死刑。
在此前庭审中,韩磊辩称自己摔的是购物车,其辩护律师也认为韩磊不具有杀人的目的,对行为对象也不明知,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
但据检方公开的现场监控录像,清楚地显示韩磊摔的是孩子。
承办法官认为,综合现有证据分析,韩磊案发前后意识均处于清醒状态,明知道摔的是孩子,其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
宣判当天,在听到死刑的判决结果时,韩磊情绪平静,一句话也没说就被带离了法庭。
记者在承办法官处了解到,韩磊庭后通过法院工作人员传话,称希望见法官一面,并向法官口头表示不服判决,将会提出上诉。
成准强表示,虽然被害人家属在宣判前已撤回民事索赔,但韩磊一方目前也在试图联络对方,冀望在二审期间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影响量刑。((来源:中国广播网)
法邦时评:
如何才能构成故意杀人
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故意杀人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罪大恶极,死不足惜
@与七:你丫一审的时候不是说希望判你死刑吗?还弄个眼睛玩心里战呢。这也怂了,也怕死了吧。
@天津超益:北京大兴摔童案主犯韩磊不杀天理难以平民愤。
@心洪军事:二货,上拆也起不了多大作用,你做的事情是不可逆转的。喝多了不是理由,你以没有理由在争取什么了,等着法律的严惩吧。
@姨妈被贞子吓跑了丶:人性泯灭不是人,此人不杀,难平民愤!
@洋槐:当初一心求死,不过是想让法院认为有悔恨之心,从而从轻发落,结果法院判决死刑,自然抓紧赔偿和急着上诉。
结语:
若不是他的丑恶行径,人们又怎么会如此呼吁当判死刑,如果是他自己的孩子,还能下得去受,将他活生生摔死吗?摔死了还能在法庭之上直言不惧死刑吗?终归是难逃法网,法律就是通过正当的途径,让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的。(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