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铁晚点撞死职工
高铁晚点撞死职工,4死1伤无人问责。高铁早已恶名在外,近年来,种种事故已经大大降低了高铁形象,从追尾到撞人,如今又撞死了自己的职工。更可怕的是事情发生以后,高铁居然无人被追责,难道人命都是草芥?这样的惨痛教训不值得被引以为戒?高铁晚点撞死职工,4死1伤的说法该向谁讨?
据大连晚报,一位接近中国铁路总公司的人士透露,22日,D28次(哈尔滨至北京)动车在行至秦沈客运路段时,撞上5名线路作业人员,致4死1伤,其中包括1名高职毕业生和2名大学生,3人均才上岗,23岁左右。事故原因系列车晚点,但未能通知给作业人员。目前尚无人被追责。高铁晚点撞死职工,高铁又惊悚了世人。
工伤的认定
高铁晚点撞死职工,4死1伤该如何处理,尚且不得而知,但是依照报道,这几名职工应该可以受到工伤保险的理赔。
工伤有认定范围,下面就详解一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样的事情谁都不愿意发生,高铁晚点撞死职工,对于不幸职工的家人,更是如同五雷轰顶。希望可以追责责任人,并且尽最大的可能给予遇难职工家属补偿。(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