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婆媳为遗产对簿公堂
丈夫疼爱老婆,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如果丈夫在生前,就把自己父亲的财产、自己的财产以及与妻子共有的财产都留给妻子,那么丈夫死后,当妻子的就真的可以拿到全部的遗产吗?立有遗嘱后,丈夫的母亲对遗产又是否拥有继承的权利呢?
今年3月22日,倪长有病逝,此前他的父亲已经去世。倪长有生前立有遗嘱,遗嘱中把能分给妻子的财产都让妻子王宗红继承了。当王宗红请求法院确认丈夫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时,婆婆张淑英不同意了。
近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倪长有立下一份遗嘱,其内容对于自己、父亲和妻子的财产皆做出了处分,并且有两名见证人。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倪长有所立的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本应合法有效。但遗嘱中有处置其父亲房产的条款,至于倪长有是否有处置这部分房产的权利,需经法定程序确认后才能产生效力,应属效力待定条款,其余条款合法有效。
继承法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近年来,我国因遗产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利益分配不均衡,传统习俗和法律在遗产继承上的不同,往往会导致矛盾的发生。希望人们能以感情为重,在遗产继承上保持理性的态度,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