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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万粒“毒胶囊”流入市场不知所踪,这让人们的心理很是不安。目前,警方正在全力追回“毒胶囊”。可是,对于已经被批捕的“制毒者”们应该如何处罚呢?
“毒胶囊”流入市场不知所踪
据报道,9月1日,浙江宁海检察院通报了一起非法生产“毒胶囊”的案件,短短5个月,对外出售了高达9000万粒。目前,因涉嫌有毒有害食品,11人被宁海检察院批准逮捕。
用工资抵来的设备易地“单干”
今年56岁的潘某是新昌县儒岙镇人,曾在台州临海一家药业公司上班,从事的就是胶囊生产。后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连员工的工资也发不出来了。
潘某当时也被欠了1万多元的工资。由于公司老板实在是无钱支付,潘某就提出了拿厂里的设备抵。最终,公司老板也答应了。潘某就用1万多元的工资,抵来了一整套生产空心胶囊的设备。没了工作,就没有收入。由于潘某本身就是生产胶囊的行家,技术上没有任何问题。考虑了熟悉销路、利润可观等因素,他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还是下决心开始单干,生产、销售胶囊。
雇佣10名新昌老乡重操旧业
2014年2月,潘某在宁海县深甽镇租下四间厂房,并很快在新昌雇佣了章某等10名老乡。机器、厂房、人员都到齐了,潘某随即开始投产。
潘某在生产空心胶囊过程中使用“工业明胶”。经过“打胶”、“排胶”、“切胶”、“次品挑拣、成品包装”四道程序,潘某将生产出来的空心胶囊卖给了王某甲(刑拘在逃)、官某(刑拘在逃)、章某(刑拘在逃)、王某乙(刑拘在逃)。
今年7月22日,因被群众举报,宁海县公安局和宁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对该窝点进行了现场查处。
9000万粒毒胶囊流入市场
从今年2月至7月,潘某的这个生产窝点,除了被现场查获的,非法生产有毒空心胶囊达9000万粒左右,都已经全部进入了流通市场。经检测,被查获的空心胶囊及生产原料中,重金属铬的含量均超标,最高的超过正常标准的65倍。据了解,铬是一种毒性很大的重金属,容易进入人体细胞,对肝、肾等内脏器官和DNA造成损伤,在人体内蓄积具有致癌性并可能诱发基因突变。
今年8月2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潘某等11人被宁海检察院批准逮捕。至于数量如此巨大的“毒胶囊”到底流向了哪里,目前,警方仍在全力追查中。
“制毒者”究竟该当何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法邦名律联盟刑事专家团团长,宋晓江律师分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但是,彼此在处刑上有一定的区别。因此,有关机关在认定上要多加注意,不放过一个罪人,可也必须罪责相当。
目前,检方对该案已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嫌疑人提起公诉。但是,我认为对“毒胶囊”的生产、销售,应已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公诉,并以加重情节处刑。毕竟社会影响重大,还有大部分的“毒胶囊”不知去向。(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