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产处理前
遗产的处理及分配方式,在继承案件中一直都是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事件复杂、当事人众多的情形,如何才能让利益的分配得即符合法律又符合实际情况,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1982年,温某与果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温小天。温某与果某曾于2009年购买一套别墅,登记在温某、果某、温小天三人共同名下。首付款500万元,贷款600万余元。
2010年8月,温小天与李莉登记结婚。2012年11月,温小天意外去世。2013年9月,温某与果某因性格不合办理了协议离婚,且温某曾声明放弃对温小天名下遗产的继承。
2014年初,果某认为因温某放弃了该别墅产权份额的遗产继承,要求温某和李莉配合将别墅过户至自己一人名下,并要求继承温小天的遗产,被二人拒绝。果某认为,温某违背了离婚时的约定,她将温某和李莉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套别墅,确认温某放弃继承温小天名下遗产的行为有效。目前,案件仍在处理之中。
继承法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且最高院对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常言道:家和方能万事兴,作为亲属,因为金钱而对簿公堂终究不是一件多么光荣的事。希望大家在处理遗产继承的问题时,可以保持一种平常心的态度,合理、合法地去分配财产,尽量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满意。(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