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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华容一则关于公捕公判犯罪嫌疑人的消息引来大家注意。尽管该种行为可能基于司法透明的目的,但是,哪怕是一个死刑犯,其正当的人身权利难道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湖南华容嫌犯遭示众
10月22日,一则“湖南华容公捕公判大会召开 上千人围观”的消息在微博上火了起来。10月17日,湖南省华容县公捕公判及退赃大会在东山镇召开。会上,1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开拘留或公开逮捕,8名犯罪分子被公开宣判,5000多人观看了公判活动。
据查询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当地公捕公判大会已举行多次,可查到在2009年9月、2012年4月和2013年5月、10月,华容县都举办过公审公判大会。退赃大会一般同时举行,被追缴的赃物和现金一般会同时退还给失主。
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律特征是相比于其他主体而言的,相比于思想意识、政治实体,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规范性和概括性。就社会规范而言,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是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提示,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将犯罪分子的罪行公诸于众,确实很让人大快朵颐。但是,犯罪分子即使其罪当死,但是其与生俱来的民事权利还是在的。刑法的处罚已然让犯罪分子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如果还要强行而附加的使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也剥夺,那么是不是太过残忍。这样既不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则,也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