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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两倍工资为何不被法院支持呢?
2012年5月17日,吴某经过应聘到某商贸公司任仓库管理员。口头约定月工资17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9月9日,吴某因为工作马虎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被公司开除。
2014年9月15日,吴某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其2012年6月17日至2013年5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共计18700元(1700元×11个月)。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虽吴某与某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吴某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过诉讼时效。遂作出裁决驳回吴某此项仲裁请求。
要求两倍工资有时效限制
知名劳动律师杨帅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吴某请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劳动者要保护自身权益也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以免过了时效法律也无能为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