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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卖房时,承租人可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一房东不顾租户反对执意将房子卖出,最后还不用担责。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杨女士在塘沽吉庆里有一套70平方米的一居室,于去年5月份和李先生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房合同。但是就在半个月前,杨女士突然告诉李先生,自己已经将房子卖给了自己的亲弟弟,租房合同可能得提前到期。
这下李先生着急了,因为考虑到住房和上班地点比较近,所以才签订了两年的合同,现在杨女士说卖就卖了,自己重新租房比较困难。同时,李先生还提出,因为自己是杨女士的租户,理应享受优先购买权,杨女士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卖房合同不能生效。
最终,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协议不成,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杨女士因没有在合理期限里提前通知李先生,处以3000元的赔偿,但是杨女士的卖房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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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无优先购买权
知名房产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魏国鹏律师提示,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案中,杨女士没有提前通知李先生,并擅自将房屋卖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当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承租人不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杨女士是将房子卖给了自己的亲弟弟,这属于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所以杨女士的卖房合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