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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小三婚外情 法院判决赔偿原配(图)

2015年01月07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男子与小三婚外情

高雄市项姓富商和余姓秘书交往,项妻提告,法官依据余女寄给项男的电子邮件内容,认定他们发生婚外情,侵害项妻配偶权,判他们须赔偿30万元。

法官审查发现,项姓富商担任某贸易协会理事,2010年余姓女子为协会秘书,两人进而相识。项妻控诉丈夫和余女2012年发生2次性关系,同游日月潭和垦丁并同住一间房,期间余女曾发电子邮件给项男,内容为“谢谢你让我享受美丽的爱”等等。

判决指出,余女在电子邮件中称自己是“识大体的小三”,说自己不会像其他小三那样翻脸无情等,项男回复邮件时提及“email中不要叫我老公,她可能会看到”。

余女辩称自己以为项男和妻子离婚了才与他交往,且两人投宿饭店时未发生性关系。项男指自己和妻子结婚20多年,感情已经破裂,常为小事争吵,婚姻难以维持,并非余女介入后夫妻感情才生变。

高雄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余姓女子担任该协会秘书,替项男向法院办理法人登记时已审核过项男身份证等数据,知道他是人夫;且依据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内容,判定余女和项男交往期间知道他仍未离婚,审理后判决余女和项男须连带赔偿30万元。全案可上诉。

法院判决赔偿原配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婚外情做出特别明确的规定,更多的是从公诉良俗上对此行为进行谴责。不过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知名婚姻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婚姻部主任,易轶律师提示,由此可见,因一方发生婚外情导致婚变的,无过错方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同时,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重婚罪,涉及到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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