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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新规以来我国首例 网络名誉侵权案调解(图)

2015年01月14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侵权新规以来我国首例

网络的传播速度快到难以想象,甚于宽带甚于WiFi,一个人的好这样传倒是传播正能量若是恶意的诽谤呢,后果真不敢想象。

在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上被人发帖诽谤,男子马力诉请法庭判令两被告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据悉,该案在审理中获得调解,新浪微博向马力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腾讯向其赔偿1.2万元。据了解,该案是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发布互联网侵权新规以来,我国首例网络名誉侵权案。

马力诉称,2014年4月,一新浪微博用户发帖称“侦探被威胁了”,该帖中直指称马力有生活作风问题,随同微博还附有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照片。同时,该名用户还在微信公众平台。

在朝阳法院主持下,新浪微博主动提出了调解结案。今年1月5日,新浪微博向马力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1.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而腾讯则直接赔偿马力经济损失1.2万元。中以“一大波绯闻正在靠近!”为题发文。该文章在新浪微博及微信圈内广为阅读及转发,给其名誉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表明,网站作为第三方平台,有义务和责任提供诽谤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若拒不提供,应承担相关民事或刑事责任。

网络名誉侵权案调解

知名债权债务律师郭延虎提示,网络侵权事件有增无减,网络诽谤更是无处不在,网站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有网络用户发布了诽谤等侵权信息,微博等网络平台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有以下3种情况,网站需要承担责任。

第一,被侵权人已经明确、具体地通知到网络平台,而网络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网络平台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网络平台不提供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致被侵权人无法向该用户维权时,平台一般就应先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网络可以是一片净土但也可以是一片荒原,关键看网络背后的那个人有什么样的想法。恶意诽谤在网上宣扬开来严重的甚至还可以毁灭一个人的一生,愿每一个使用网络的人尊重事实。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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