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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画遭6岁熊孩子涂鸦 展厅、培训班无需担责?(图)

2015年03月09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一幅名画遭6岁熊孩子涂鸦后,外界对孩子的无心之举其早已褒贬不一。有网友直言其为“到此一游”的接班人;也有人认为孩子还小,此事万一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可就不妥了。就在熊孩子父亲成为众矢之的之时,有人发问了:难道展厅、培训班真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院判男童父亲赔偿3.2万元

2014年5月25日,男孩小建免费到展览馆参加画家李永平的中国画展览时,跨越警示线,突然用油性笔在1幅2米×2米的《郭亮金秋》画作画了个y字。随后,广东美术馆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男童父亲赔偿3.2万元。

法院认为广东美术馆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认为广东美术馆不存在过错情况。另对于培训班在此次事件中是否需担责,法院认为可另案起诉解决。

展厅是否存在过错?

一审中认为,能够在省级美术馆开设个人画展,可见李永平的作品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

那么,试问在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这么高的情况下,只设立一条警戒线就能够保障名画的安全?展厅是不是应该对作品加装玻璃防护?另外,展厅有无关于孩子看画展需大人陪同的规定?如果没有标示,则证明孩子可以自行观看,由此造成的损失,作为展厅一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培训班难辞其咎

男童小建通过美术培训班参加免费画展,在此期间,培训班应当对小建承担起监护义务和责任,对其言行举止负责。父亲对小建的监护义务实际上已经部分转移给培训班。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小建年仅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男童名画涂鸦一事,究竟培训班是否已尽到监护义务,需要培训班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按照推定过错原则,培训班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关于监护权转移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关于监护权的转移,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充分肯定了监护权的转移。

监护权的转移不等于监护权的变更,主要是由于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比如:因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将共置于他人的照管之下,如上学,入托,寄养,就医等;面对此种情况,如不能为被监护人设置法律上的监护关系,则会使被监护人处于一个空白或无人监护的状态。因此,在监护权转移的情况下,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和义务。

男童在名画上涂鸦的侵权后果不应由法定监护人一人承担,在展厅和培训班无法证明自身尽到监管义务的情况下,展厅和培训班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话又说回来,谁能保证这幅画在男童涂鸦后就不会升值呢?或许就有人因为这样一则小插曲而乐意高价购买!(法邦网)

[责任编辑: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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