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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成高风险走私品
近年一直打击走私农产品,但30岁的唐某却顶着风口浪尖,终在家中被海关缉私警察抓获。因涉嫌以“保货”的方式从非设关地偷运走私越南大米入境。
棉花、大米等重要的农资产品,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配额管理。由于国内外的价差较大,农资产品成了高风险走私商品,备受走私分子的“青睐”。今年以来,海关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打击农产品走私“绿风”专项行动。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分子花样翻新,歪招频出。
据了解,走私团伙为非法牟取暴利,在越南订购大米后,先通过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一带中越边境非设关地将大米偷运走私入境,再运至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附近一带和钦州市区内的仓库囤积并更换包装及规格,后通过大货车运往广西南宁市等地销售。
查获的证据证实,唐某团伙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以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进口原棉1000余柜,共计2.4万余吨,案值约4.1亿元。据悉,这是海关近年来在一般贸易渠道查获的全国最大宗走私原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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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分子偷运入境涉嫌走私
知名海关律师张晓霖提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的行为。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第二十四条,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农产品的走私严重破坏我国海关的监管秩序,打击农产品走私也是对我国公民健康安全的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