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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死后房屋被出售 不知情购房者如何保障权益

2016年12月28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女子死后房屋被出售,丈夫和冒名女子私自买房,儿子起诉要求返还。对此,不知情购房者如何保障权益?

一、女子死后房屋被出售

5年前,刘女士因意外事故去世,留下了年幼的儿子小王,并留下了自己名下位于通州区的房产一套。但因刘女士去世于国外,家人没有及时为其在国内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亦未就其留下的房产进行继承分割处理,房屋仍旧登记在刘女士名下。

2012年,一女子冒充刘女士,手持刘女士身份证件原件及房本原件通过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刘女士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了李先生,李先生支付了房款,并在该名女子的配合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房屋,还花费百余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法院认为,冒名女子虽然是无权代理,但其卖房时出具了产权人刘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及房本原件,并与刘女士的丈夫共同出售房屋。买房人李先生经过正常交易流程,并按照正常市场价格购买,有理由相信该名女子就是房主本人,其尽到了买房人的审慎义务,故李先生与该名女子签订的合同应当有效。

法院表示,小王可以另行以侵权纠纷起诉追讨卖房款。(北青网)

二、不知情购房者如何保障权益

在购买房屋时,对于房主的信息一定要有清楚了解,不然容易引来不要的纠纷,好事变糟心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我国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如上述事件中购买房屋的李先生,李先生查看了房屋原件,且有刘女士丈夫的帮助,李先生从自己获得的信息中有理由相信房屋的原主人是假冒刘女士的女子,从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就是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虽然冒名女子是无权代理,但李先生已经获得的房屋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刘女士法定继承人小王的继承权,因为房屋已经被出售无法索回,小王可以向冒名女子和其父亲(也就是刘女士的丈夫)索要赔偿,要求其返回基于房产买卖的不当得利。

在房屋买卖中,房屋所有权以办理房屋过户为转移。因此,如果善意第三人还未办理房屋过户,就还不是房屋的新主人,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原来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要回自己的房屋,买卖房屋的卖方和买房的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卖房合同无效,善意第三人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以向卖房索赔。

[责任编辑:王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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