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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乐福伤人致3伤1死
北京家乐福伤人致3伤1死,伤人者有精神病史,但是可以以此免责吗?如果他杀人时的状态是有认识控制能力的,那他就不能免责。
北京警方官方微博称,2013年7月22日,马连道家乐福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四名伤者中1名女性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有家乐福员工称,事发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二楼购买菜刀,拿票取刀后捅向身边的四名顾客。警方初步调查得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有精神病史,于2012年9月5日被精神病院收院治疗,2013年1月出院。
有精神病史能免责吗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等程度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法律标准即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有无和丧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轻度精神病。从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第二,要结合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有些精神病人属于间歇性的,时好时坏,关键要看其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
如果每个人都凭借得过精神病就胡作非为,那么,社会就乱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