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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当街抬半裸女
警察当街抬半裸女,很多人都在斥责警察暴力执法,但却不知道警察在对危难的人实施行政救助时的困难。有时救助精神病人时,精神病人往往不配合、不听劝、不接受让警察很无力。虽然警察暴力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不能一棍子打死,将警察一些无奈的做法当做是暴力执法。人们在谴责警察当街抬半裸女将女子曝光在镜头下,为何不去谴责用镜头正对半裸四肢大开的女子的人呢?
有人拍到郑州警察当街抬半裸女的照片,照片里女子四肢大开。于是网友纷纷谴责警察暴力执法。这让参与对半裸女救助的警察们很委屈。一位民警称,“当时天气很热,地面滚烫,我们担心女子再这样下去会中暑。另外道路已经堵了几个小时,路过的车辆和群众意见很大。”该女子疑似有精神问题,有民警给女子买来了矿泉水,试图劝女子上120急救车,该女子仍然不从。“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将女子带离现场,从5点到快8点,一直在劝说,根本没有暴力执法。”该民警称,直到当晚8点左右,在路过的两三名老人的帮助下,民警才将女子带上警车。
警察应如何实施行政救助
行政救助有日常性救助和紧急救援两类。日常性救助是对一般救助对象固定的常规性帮助。紧急救援是对处于危急状态下的对象的及时援救。紧急救援由于是在急迫情形之下,因而只要求对象符合救助条件就要采取各种形式及日才进行。而日常性救助由于是常规性的法律行为,该行为合法、有效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就是行政救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行政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具备某些特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同时,不同的救助形式,亦需具备不同的具体条件。这些不同的具体条件,由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规定。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此,予以公费医疗帮助的条件是两个:一为革命伤残军人,二为伤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
行政救助的形式较多,不同的对象依不同的法定条件得到不同形式的救助。被救助者获得的救助形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将会影响其权益的实际取得和保护。这些法定的救助形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在具体实施行政救助行为时,要按具体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如法律规定只发给救济金的,就只能以救济金作为救助形式,不能以其他形式代之。
行政救助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由不同的行政主体实施,哪些行政主体有权实施哪些救助形式,法律通常作了规定。只有具备某种救助权限的行政主体,才能实施该种救助行为,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救助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须按一定程序实施。我国在行政救助程序方面无统一的法律规定,但在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对不同的行政救助均作了一些规定。这些程序规定概括起来看,主要有:申请、审查、批准、实施等,并要求以书面形式。而且,实施物质行政救助时,在程序上还要求办理一定的财务手续和物品登记、交接手续。只有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行政救助才具备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