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捆绑住户强拆民宅
捆绑住户强拆民宅,拆迁的人真的是罔顾法律了。将睡梦中的未婚夫妻捆绑仍在附近的土坑里就干起了强拆的事情,这涉及的不仅仅是违法强拆,还有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如此强拆的行为实在是太恶劣了,这不仅是强拆,还是暴力拆迁。住户的私人财产也被损坏,真是可恶啊。
据悉,在8月31日凌晨零点左右,北京房山区良乡镇四街村一拆迁工地中,20多名男子闯入一未拆的平房内,将正在睡觉的王女士和段先生四肢捆绑后,抬到附近的一处一米深的土坑内,并留有两名男子监视。随后,该房屋被推倒。拆迁的人走后,王女士挣脱并未绑定太紧的绳子出去报了案。良乡镇拱辰街道办事处表示,并不清楚此事,称该处原拆迁公司已撤出。房山警方表示确有此事。据了解,王女士和段先生为被强拆房屋的租户。
强制拆迁违反刑法
暴力拆迁或野蛮拆迁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民事法律,而且违反了《刑法》;而强制拆迁不可能是文明的,势必导致野蛮手段,野蛮拆迁也往往诉诸暴力,因此强制拆迁势必带来暴力拆迁,也是违反《刑法》的。
据了解,有的省市明确规定,不得强拆。强制拆迁也存在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问题。《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中关于“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的规定,不仅恰恰符合《刑法》关于强买强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罚规定,也与《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相抵触。
因此,最近一些地方明令禁止或不支持强制拆迁和按照刑法严惩此类违法者,是对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尊重和维护,是向法治和文明社会的一种接近,必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