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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内蒙女子砍下邻居女儿头颅,仅是因为怀疑女孩的母亲与其丈夫有一腿。现在的人们到底怎么了,怎么能下这么狠的心,小女孩才7岁,又是邻居,天天蹦蹦跳跳的,她怎么能下得去手。人心都是怎么了,扭曲的、变态的、想想都让人作呕!法律对这些人严惩的同时,也许也的想想怎样净化人的心灵了。
案件回顾:
内蒙女子砍下邻居女儿头颅
8月25日,包头市青山区发生一起命案,7岁女孩小萌(化名)惨死于邻居任某手下,身首分离。是什么原因让嫌疑人痛下狠手,将一个孩子残忍杀害?8月27日,记者来到案发现场了解事情的始末。
据了解,25日10时30分,葛峰为女儿洗澡后离开,小萌在床上看电视。约11时45分,葛峰回到家中,发现女儿遇害。
“孩子光着屁股,身体在床上,脑袋在地上的血水中泡着,血水中还有半截红薯。”出警民警说。26日中午,警方带着任某指认现场。
据任某自述,她“看见”自己的丈夫与葛峰“睡”在一起,同时认为小萌一家要害她。于是在案发前几天买了刀,当天等葛峰出门后,她进入小萌家将小萌杀害。杀人后,任某揣了1000元现金,拉上正在写作业的儿子逃离出租屋。
后经民警了解,任某的丈夫张秀宏与葛峰关系正常,两家关系和睦。
案发后,张秀宏告诉警方,孩子3岁时,一天半夜,任某趁他熟睡时用斧子将他砍伤。事后,任某称臆想到张秀宏不让她带孩子,要把孩子带走,于是持斧砍伤了张秀宏。
法邦时评:
故意杀人或判死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臆想小女孩家人要加害于她而买刀蓄意谋杀,起码证明一点其在作案时精神是正常的,因此排除了其可能是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故犯故意杀人罪是肯定的。根据我国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手段极其残忍,受害者年仅7岁,犯罪嫌疑人将受害者的头颅砍下,实在惨绝人寰,并且犯罪嫌疑人不具备法定从宽或者是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很大。
网友评论:(腾讯微薄)
@王小晶: 杀人偿命 精神病也不例外 这种对社会的潜在危害实在太大 万一哪天看人不顺眼又把人杀了 想想就害怕。 我只希望小女孩一路走好 希望人与人之间都能够和睦相处。。
@12456: 悲伤,伤心啊,愿小女孩天堂快乐吧!
@珊儿: 她是人吗?是女人吗?她连畜生都不如,7岁,她也下得去手,这样的畜生就该下十八层地狱
@李翠玉: 居然把头都给砍下来了,够她妈的变态,就算你老公真的跟小萌妈妈睡在一起也只能证明你没魅力,还有跟一个七岁的小孩啥关系吖。这凶手要一刀刀割下她的头,好火大吖,一个才七岁的小女孩,小妹妹你在那边好好的一路好走。
结语:
天真无邪的年纪,却招人砍杀,身首异处的惨目让生者怎样释怀,孩子的母亲亲眼目睹了女儿的惨状,将怎样度过余生,节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