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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女不知母死亡伴尸3天,邻居闻到尸臭才发现,真是让人闻者伤心、见者流泪。这样的家庭悲剧何时可以避免?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哪里?悲苦大众如何得以有尊严的生存、生活,甚至死去?
事件回顾:
女不知母死亡伴尸3天
据媒体报道称,年逾6旬疾病缠身的台湾林姓妇人,病故家中地板,有精神障碍的女儿以为母亲在睡觉,还贴心地帮妈妈盖上棉被,伴尸长达3天;直到13日邻居闻到尸臭味,通报警方查看,才发现这起家庭悲剧。(来源:中国时刻网)
法邦点评: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谁
面对这个令人心碎的悲剧,我们在怜悯哀叹的同时也需要反思,政府部门应关注精神病人的生活环境。在不幸的背后,我们应该完善落实好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制度。下面来看看我国法律对监护人是怎样规定的。
一、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监护人的顺序及争议解决。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上述五类人确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2、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3、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人间悲剧!
李李李慧慧玲:太悲剧了
举起感动:心酸
爱吃拔丝:没有其他亲人了吗?太悲剧了!
结语:
如今,精神病人伤人、精神病人无人照料的新闻层出不穷。在这些惨剧面前,除了监护人履行责任外,民政部门也应承担起一定的监护职责,进行跟踪治疗和监护。我国的监护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惟其如此,才可以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