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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穿铁道逼停火车 为省几步路差点丧命(图)

2013年11月25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

大妈穿铁道逼停火车,为了少走一些路,大妈竟然不顾及别人的生命横穿铁道。还好火车司机眼明手快避免了一场事故的发生,这要是碰上个反应迟钝点的的,估计大妈这会早就一命呜呼了。人不能为了自己方便而不顾及他人生命,大妈的行为非常危险,这次也算是她自己给自己小小的教训吧!

事件回顾:

大妈穿铁道逼停火车

昨天上午9点45分左右,长虹路铁道口附近,发生一起险情,一名70多岁的大妈横穿铁道,差点被疾驰的火车撞上,幸亏火车司机及时刹车,才避免了这起悲剧。事发半小时后,当时正有一辆火车要经过,就在铁道员准备拉上两侧的护栏时,仍有不少骑着电动车的人,硬是向前跌跌撞撞挤开了一条路。铁道员反应,当时他们像往常一样在铁道口值守,突然,他们发现这列即将经过的火车开始紧急刹车,就在他们向火车前进方向望去时,发现道口东侧大约100米开外,竟然有一个大妈站在铁道中间。“毕竟年龄大了,估计也被吓傻了,大妈站在铁道中间一动不动。”好在火车司机发现及时,火车停了下来,大妈才反应过来,快速走下了铁道。(来源:现代快报)

法邦时评: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有的犯罪是过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四)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70多岁的大妈明知横穿铁道或带来极大的生命危险,还要硬穿铁道,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网友评议(来源:新浪微博)

一失足说不定就成了千古恨

@爱上虚拟世界:按照法律应该如何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是弱势群体就可免于处罚。中国法律应该醒醒了!

@汗流2:又一个撞猴子的,还好火车司机眼明手快。

@雍翘应:为了抄近路就无视安全,这要是出了事,真就变成“一失足成千古恨”了!

结语:

虽说有些路是走出来的,但捷径还是少走为妙,因为有时候在不知道方向的时候可能会走错路,或者说明知是错的方向还要走下去的,最后伤害自由自己。(法邦网)

[责任编辑: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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