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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房兑现无望 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

2015-04-17    作者:李京卫律师
导读:地铁房兑现无望看到房山某楼盘宣传展示上称小区周围将有地铁通过后,王先生夫妇在该小区买下房子,随后发现地铁规划中并无地铁经过此处。因此,二人以虚假宣传为由,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万余元。王先生和魏小姐因结婚...

地铁房兑现无望

看到房山某楼盘宣传展示上称小区周围将有地铁通过后,王先生夫妇在该小区买下房子,随后发现地铁规划中并无地铁经过此处。因此,二人以虚假宣传为由,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万余元。

王先生和魏小姐因结婚急需买房,2014年4月,他们在房山窦店“万科幸福汇”楼盘售楼处看到标题为“北京2015年地铁规划”的展板,展板显示该楼盘距离北京市未来规划的某城铁站很近,售楼人员更是对该地段未来发展前景给予了充分的介绍。夫妻俩颇为心动,当即决定购买此处房产,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交纳了房款。事后,王先生无意得知自己所购楼盘附近根本没有城铁规划。

而开发商辩称,公司在售楼现场展示的地铁示意图系根据某报纸发布的政府公开消息制作,不存在欺诈或虚假宣传。另外,开发商表示,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在广告宣传资料中对建筑区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介绍和说明,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不构成出卖人的承诺。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购房合同中没有关于地铁的约定,且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广告、宣传资料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开发商所示展板信息与报纸记载信息相符,所谓规划并非确定,存在着更改规划的可能性。因此,王先生夫妻应当认识到“入住即有城铁”的风险。据此,法院认为王先生夫妻提出索赔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了王先生夫妻的诉讼请求。

赔偿请求被驳回

根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来《合同法》第十五条已经规定了广告内容可以作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如果作为要约的话,其内容应当作为合同内容兑现,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本案中,开发商明确表示该宣传资料仅为参考信息,且地铁规划并不属于开发商管辖范围,因此不属于要约,不应当被认定为合同内容。

  • 李京卫律师办案心得:房产是平常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本,房产问题关系到全社会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处理好房产的的法律纠纷,保障委托人的利益,让委托人居有其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义不容辞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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