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发现是“凶宅”
买房是一件大事,如果房子是“凶宅”估计买的人就少了,因此会比市场价便宜些,然而,有人在进行买卖交易时,故意隐瞒了房子的信息,那买到“凶宅”的人能否再将房子退回去或者要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2010年10月,谢某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购买了刘某的一套二手房。10月15日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将位于海淀区某小区的105号房出售给谢某,房屋总价款为150万元,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可是令谢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刚搬进去不久,邻居们便议论纷纷,最后他竟然听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原来,在一年前,刘某的妻子在105号房屋内自杀,后来刘某很快就搬走了并把房屋挂牌出售。
房子被谢某买走了,谢某是外地人,他哪里知道这个房子死过人,如果知道的话他是绝对不会买的,当初中介公司也没有告诉过他这个情况。
合同欺诈可撤销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在出售房屋时应如实告知买受人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愿意购买房屋的重大事实,则很有可能最终会因欺诈而致使合同被依法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刘某故意向买受人及居间方隐瞒了其妻子在屋内自杀的事实,其没有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买受人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
董泽云律师办案心得:当事人找我们打官司,是因为遇到难题,这时律师应该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与当事人产生共鸣并达成共识。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当事人沟通,发现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有时多问几个问题,多交流几次,完全可能发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收获,为案件带来重大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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