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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合同诈骗案,马律师介入二审获减刑二年

2015-10-14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向广州健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借粤A号本田车后,伪造了该车户主为王某的行车证,对被害人丁某谎称该车是自己的,并与其签订售车协议,将该车以35000元的价格卖给丁某。几天后,...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向广州健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借粤A号本田车后,伪造了该车户主为王某的行车证,对被害人丁某谎称该车是自己的,并与其签订售车协议,将该车以35000元的价格卖给丁某。几天后,被告人王某以车辆过户为由,将该车从丁某处开走。之后又对被害人徐某谎称该车是自己的,与其签订了抵押贷款协议,以该车作抵押向徐某贷款350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后该车被健行汽车租赁公司发现并收回。2014年12月24日,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隐瞒借车用途,将从朋友处借的丰田牌(后换成北京现代牌)轿车作抵押,向徐某高利贷借款150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后该车被车主追回。2015年1月1日,被告人王某租赁广州健行汽车租赁公司的粤A比亚迪轿车一辆,隐瞒该车来路,将该车以28800元抵押给方某(基本情况未知),致该车下落不明,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骗的比亚迪轿车价值85000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辩护】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王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其家属通过朋友介绍,委托马成律师担任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的二审辩护人。

马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团队多次开会讨论辩护方案,提出以下二审辩护意见:

一、原审判决按照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确定上诉人王某的刑期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20000元,明显高于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5000元,同时,现行法律未规定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量刑时不应依照诈骗罪的标准来确定,一审按照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确定上诉人王某的刑期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二、一审判决认定犯罪金额有误,应予以纠正。

经查,本案的起诉书并未明确表述王某合同诈骗的金额,一审是按照170000元的犯罪金额确定上诉人王某的刑期,但在案证据中,关于被告人将广州健行汽车租赁公司的粤A比亚迪轿车抵押后得款28800元的指控,并无被害人的报案材料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该数额不应认定为王某合同诈骗的数额。另外,即便认定该事实成立,也应按照指控的28800元确定金额,而不应以汽车鉴定价值85000进行计算。

三、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坦白的条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退还了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良好,积极悔过,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马成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上诉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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