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如果有一天,我们忽然发现自己的电话号码总收到一些陌生电话和短信,电话号码显示在某电视剧中,这事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影响,我们应该怎么办?
案件回放:张某就遇到了前述引言中提到的困扰,2012年4月其与中国联通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客户合约计划业务协议》,在2年期限内使用协议电话号码,签署协议后,张某一直使用该电话号码,但在使用后的一年后,发现手机每天都能接到大量骚扰电话和短信,后得知,该号码在某个热播电视剧中被公布。
鉴于前述情形已经严重影响到张某的生活,其不得不更换手机号码,且每月还需支付协议电话号码的基本月租费。
张某认为该电视剧剧组所属的公司(简称被告)已经侵犯了其隐私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创先锋评析:
该案件涉及“隐私权”的法律概念,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自然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
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很显然,从隐私权的概念来看,协议电话号码应当属于私人信息,张某对协议电话号码有权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这也就是张某所主张权利的法律基础。
首先,被告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本案中,被告将手机号码公布在电视剧中,实际是将私人信息进行了披露,因此具备法律上认定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其次,被告是否有主观过错:主要须审查和判断被告当时购买、使用该手机号码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有合法的依据。
再次,是否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张某一直使用该电话号码,但在使用后的一年后,发现手机每天都能接到大量骚扰电话和短信,并且在更换手机号码后,仍需要继续缴纳基本月租费,损害的结果显而易见。
最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张某使用的协议电话号码在使用的第一年,一切正常,但在第二年,开始收到大量陌生电话和短信,这个与手机号码公布在电视剧中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鉴于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合法购买并使用该手机号码的证据,其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得不因未尽注意义务而被法院最终认定承担停止继续播放带有电话号码的剧目分镜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文创先锋提示:这个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是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向我们提示了影视剧拍摄中存在的一种新型的法律风险。
作为影视剧的制作方,在使用影视剧中的各类元素时,应特别注意审查那些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元素,小到一个电话号码,都要审慎对待,尽到注意义务,并保留好已获得合法权利来源的财务凭证、发票、授权文件等证据。
如果该案的被告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其合法购买并使用该手机号码的证据,案件的结果也应该会与此不同。
创意律师 办案心得:文化创意产业中蕴含大量的法律前沿问题,律师需要运用创新思维,设计个性化法律服务方案,方能最大化满足产业的发展需要,以维护该产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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