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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影视剧如何对指定收款账户进行合约管理

2016-01-29    作者:班蕊律师
导读:在影视剧投资、制作、发行过程中,与“款项支付”密切相关的事项一般会涉及投资款支付、发行收入的回款等事宜,在影视剧投资或制作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指定收款账户,而如果投资方未将投资款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指定收款账户,是否存在法...

在影视剧投资、制作、发行过程中,与“款项支付”密切相关的事项一般会涉及投资款支付、发行收入的回款等事宜,在影视剧投资或制作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指定收款账户,而如果投资方未将投资款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指定收款账户,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希望在今天我们与您分享的案例中,可获得一些启示。

文创先锋提示:

由于影视剧拍摄一般会涉及多方投资,投资款使用的用途比较广泛,涉及投资款的支付、剧组拍摄资金的使用等事项,一般会建立共管账户或者指定账户。

首先,约定该账户非常有必要,各投资方可以监督账户内拍摄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高效利用。

其次,在合同已对收款账户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履行支付义务时,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汇款,以免承担日后被认定为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最后,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在实际履行行为中出现了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的情况时,须立即通过达成补充协议、对特殊情况予以书面说明等方式等及时补救措施,以免给自身造成损失。

以下案例中,原告已经支付的第一期的部分投资款由于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指定账户,又无法提供合理的法定理由,法院对上述款项的定性又不是投资款,原告恐怕只能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的配偶通过另案以“返还不当得利”的诉由尝试起诉被告的股东(实际收款方),来要求对方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前述案件并不能免除本案中原告应当在《投资影片协议书》承担的继续支付投资款的义务。

案件回放:本案原告(合同的乙方)和本案被告(合同的甲方,即影片承制方)双方签署了《投资影片协议书》,该协议书对于影片的制作预算、投资款的支付时间、金额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尤其特别约定了乙方应当将投资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略)】,在合同履行后,原告发现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就被告未履行承制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影片投资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的配偶通过个人账户将第一期的部分投资款支付至被告的股东个人账户中,而未将投资款支付至协议约定的指定收款账户,原告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支付路径的理由,另根据《投资影片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履行第一期投资款的支付义务先于被告负责的影片拍摄义务,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已经足额支付第一期投资款项的情况下,被告有先履行抗辩权,对此被告不构成违约。

因此,在原告未能证明其已经在先足额履行第一期投资款项义务的情况下,基于被告未能履行在后履行拍摄义务构成违约并要求解除涉案协议的诉请,未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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