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遭遇家庭暴力法院不判离
1996年夏天,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订婚,1998年4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3月13日生一女儿李某甲,现在上大学,2005年10月17日生下儿子李某乙,现在上小学。婚前,被告表现尚好,婚后原告发现彼此性格不合,被告脾气不好,经常为一点小事就寻死觅活,以自残自杀相威胁。被告的经营收入情况从不向原告透露公开。被告还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芦某与被告李某于1996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1998年4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已经建立起相对比较稳固的家庭,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其有家庭暴力行为,也未提供其它相关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证据,夫妻关系尚存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芦某的离婚请求,应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什么情形下法院一定会判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综上所述,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要结合婚姻基础、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考虑,其中是否构成这几种法定离婚情形的还要有证据支持,所以当您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朱宏律师办案心得:案件无大小,维权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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