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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中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2017-05-08    作者:彭彦斌律师
导读:一、案情介绍加拿大×××有限公司(买方)与被诉人甲(卖方)于1984年3月2日签订了T84CA/7110号和T84CA/7111号合同;合同规定买方以成本加运费价(C&F)购买卖方90托盘共4320箱铁钉,...

一、案情介绍

加拿大×××有限公司(买方)与被诉人甲(卖方)于1984年3月2日签订了T84CA/7110号和T84CA/7111号合同;合同规定买方以成本加运费价(C&F)购买卖方90托盘共4320箱铁钉,发票总金额为43257.60美元,发运港为天津新港,目的地为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买方向申诉人加拿大××保险公司进行了保险。

买方于1984年8月23日收到货物,于1984年8月27日-28日打开集装箱,取出货物,发现有些纸箱有轻微破损,铁钉外露,箱内铁钉严重锈损。买方申请温哥华海事检验人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并请QuantaTrace化验室进行化验。认定:“铁钉生锈是运输过程中发汗的结果,尽管外表良好,也不能完全排除在运输过程中外表水湿的可能性。”

买方根据检验报告向卖方索赔,卖方拒赔。买方即向保险人(申诉人)索赔。申诉人在赔付了买方之后取得代位权,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被诉人甲(卖方)、被诉人乙(承运人)和被诉人丙(承运人的总公司),要求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检验报告,裁决被诉人赔偿由于货物锈损而造成其损失及费用共计46382.47加拿大元,另加利息和办理本仲裁案的费用。

二、仲裁庭意见

鉴于申诉人所提供的检验报告并未肯定铁钉在运输过程中发汗是由于货物装船时存在缺陷所引起的,因此,作为货物卖方的被诉人甲不应对铁钉锈损承担责任。

作为货物承运人的被诉人乙不可能了解货物装船时的内部状况,申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证实被诉人乙所主张的事实,即被诉人乙提供的集装箱是干燥的。而且,申诉人也未提出被诉人乙应当对铁钉锈损负责的其他理由,因此,被诉人乙也不应对铁钉锈损承担责任。

三、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申请人并不是买卖双方,而是买方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之所以能够成为合格的申诉方,源自于它所享有的代位权。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因保险标的损害而支付的保险金之日起,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的追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法律强制性地转移给保险人,从来转化为保险人的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4、代位求偿权仅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该放弃行为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商事合同中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内容介绍,如果您对商事仲裁的任何问题还有疑问,欢饮来电咨询法邦网资深的商事仲裁律师。

  • 彭彦斌律师办案心得:作为商事律师,除了要具备专业的商法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深厚的民商法功底以及全力为委托人服务的信念和宗旨,这样才能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全面的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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