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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工伤医疗补助金

2017-06-08    作者:蒋秀丽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在工作中受伤需住院治疗原告系被告钢材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员,自1996年7月进该公司工作。2003年10月13日,因车间工人休息,被告要求公司行政人员帮助装货。原告在装货过程中,不慎被铁架压伤小肠等,即被送第...

案情简介:在工作中受伤需住院治疗

原告系被告钢材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员,自1996年7月进该公司工作。2003年10月13日,因车间工人休息,被告要求公司行政人员帮助装货。原告在装货过程中,不慎被铁架压伤小肠等,即被送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已构成工伤伤残捌级。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108.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399.12元,合计33507.62元;

法院判决:被告钢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卓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218.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199.56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0199.56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卓某自1996年7月进被告钢材有限公司工作,系该公司行政管理员。2003年10月13日,因车间工人休息,被告要求公司行政人员帮助装货。原告在装货过程中,被铁架子压伤小肠,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伤残捌级。另查明,原告卓某200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1221.85元。该县2003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17485元。被告应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218.50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199.56元、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199.56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钢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卓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218.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199.56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0199.56元。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概念: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条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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