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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制造毒品罪的“制造行为”?

2017-06-19    作者:丁一元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2006年5月,被告人杨林渠、崔昌贵、李占勇伙同杨某某(在逃)等人共谋合伙制造“麻古”,由杨林渠提供制造“麻古”的主要原料甲基苯丙胺(冰毒),崔昌贵和杨某某购买辅料、租赁制毒地点以及负责加工制造,杨林渠按...

案情简介:2006年5月,被告人杨林渠、崔昌贵、李占勇伙同杨某某(在逃)等人共谋合伙制造“麻古”,由杨林渠提供制造“麻古”的主要原料甲基苯丙胺(冰毒),崔昌贵和杨某某购买辅料、租赁制毒地点以及负责加工制造,杨林渠按每粒一元向崔昌贵和杨某某支付加工费,制造的“麻古”由杨林渠、李占勇贩卖。之后,崔昌贵、杨某某等人在河南省洛阳市××区××路××街×号所租房屋内制造“麻古”约5万粒(每粒约0.1克,下同),由杨林渠、李占勇在广东省珠海市予以贩卖,其中李占勇贩卖约2.5万粒。

2、2006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林渠、崔昌贵、李占勇将生产“麻古”的场地从河南省洛阳市迁至由李占勇帮助租赁的广东省惠州市××区××镇××村××××厂一个楼顶的简易房,并将制毒工具从洛阳市运至该制毒场地。李占勇指使同案被告人严伟雄(已判刑)帮助杨林渠在广东省深圳市购买甲基苯丙胺11千克。杨林渠将该批甲基苯丙胺交给崔昌贵、杨某某制造出“麻古”100余万粒,由其与李占勇贩卖,其中李占勇贩卖约20余万粒。

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崔昌贵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占勇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杨林渠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昌贵、李占勇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制造“麻古”、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杨林渠伙同他人贩卖、制造“麻古”,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崔昌贵的租住处查获的“麻古”成品、半成品、含有甲基苯丙胺的物质、咖啡因等毒品及制毒辅料、制毒工具等物的照片,银行业务凭证、证实被告人李占勇曾因犯罪被判刑的释放证明,证人李某某、杜某某、张某等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崔昌贵、李占勇、刘文涛亦供认,被告人杨林渠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律师说法:什么是制造毒品罪的“制造行为”?

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为鸦片。2、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3、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4、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为注射液。5、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magu或者摇头丸。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掺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毒品,由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运输、贩卖同一种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种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被告人杨林渠、崔昌贵、李占勇非法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片剂的(“麻古”)数量达到25万粒,月2.5万克,数量特别巨大,达到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三被告人制造麻古之后,又运输贩卖的,应当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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