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末位淘汰”遭解聘
据重庆法院网报道,2014年3月10日,甲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为甲办理了社会保险。2015年7月2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书》。2016年2月17日,甲填写《员工离职表》,在“离职原因”一栏载明“按2015年度招商人员激励制度实行末位淘汰制,该员工予以淘汰,公佣业绩按实际回款金额提成标准60%发放,私佣部分按80%发放”,由部门经理填写并签字确认,甲在该表最后“当事人确认”一栏签字确认。当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之后甲未再到公司工作。公司向甲支付了补偿款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甲月平均工资为9924元。
2016年3月,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其应得的提成,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立即支付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中,如果用人单位依据“预告解除”、“经济型裁员”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合法的。即合法解除支付补偿金;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一般赔偿金是补偿金数额的2倍。继续履行合同和经济赔偿,劳动者不能同时主张,不能兼得。
以下情况,只能获得经济赔偿,不能补偿和赔偿兼得: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为由,主张解除违法,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复职或赔偿金。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员工因“末位淘汰”遭解聘,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的介绍。一旦发生相关劳动争议,建议及时向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咨询,以期尽早解决纠纷。
邢洋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邢洋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邢洋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邢洋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9921345876
关注邢洋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