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则“男子暴打女民警”的视频在网络流传,视频中一名男子不顾家人劝阻,对一名女民警施暴,多次殴打女民警的头部。随后,女民警与另一民警将该男子制服。7日中午湖北恩施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醉酒男子暴打女民警
日前,一则“男子暴打女民警”的视频在网络流传,视频中一名男子不顾家人劝阻,对一名女民警施暴,多次殴打女民警的头部。随后,女民警与另一民警将该男子制服。7日中午湖北恩施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在视频中发现,共有一男一女两名民警出现在现场。而涉事男子情绪激动,被他人用身体阻拦。涉事男子在脚踹女民警之后,突然挣脱阻拦,用拳头猛击女民警的头和背部。在五秒钟的时长内,该男子共袭击女民警近7次。而劝阻的男子在此过程中也被击打到脸部。
据恩施警方通报,进行劝阻的男子系袭警男子家人。7月7日中午,微博认证为“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的账号发布警情通报,称7月6日晚8时许,恩施市公安局小渡船派出所民警陈艳霞、官进余在民族路处理完一起纠纷警情后,听到附近一店铺有人争吵。民警官进余遂进店询问,其中一酒醉男子突然对官进余辱骂、推搡、殴打,并将其警帽打掉。民警陈艳霞闻讯后,立即上前制止,该男子不顾家人阻拦,又对陈艳霞辱骂、殴打,陈艳霞、官进余在制止不听的情况下果断处置,依法将其现场制服。
从恩施警方获悉,被殴打的民警目前正在医院外科接受检查,已有领导前往医院对受伤民警进行慰问。具体的检查结果警方会在第一时间公布。警方提醒,暴力袭警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威胁执法民警的生命安全,也侵犯了法律的尊严。对于暴力袭警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惩处。目前,涉案男子张某(男,27岁,恩施市龙凤镇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醉酒打人可以免责吗
我国刑法中虽未确立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但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现行刑法第18条第4款关于“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中国刑法中的体现。笔者以为,此规定对于打击和预防酗酒滋事、借酒劲撒疯等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该立法尚存有诸多问题,司法实践仍应灵活处理。
第一,对于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通说理解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该规定过于笼统粗糙,这种“一刀切”式地规定醉酒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立法,既不科学,亦不严谨,无法针对行为人醉酒的状态是否出于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而加以区别对待。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由于不可抗拒或无法预见的原因而陷于醉酒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也不少见,如铁道扳道工被他人强行灌醉而无法履行扳道职责,致使列车出轨倾覆。此种情形下,要求行为人对醉酒状态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显然于法理不合。因此,对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在这一点上,意大利刑法第91条、92条、94条、95条将醉酒状态具体区分为产生于偶然事件或不可抗力的醉酒状态,自愿的、过失的或者预先安排的醉酒状态,惯常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四种情形;并设定了在不同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处理原则。对于该立法例,笔者认为较为科学,但是它又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刑法理论。在我国,醉酒大体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形:
一是病理性醉酒。它是一种极为少见的急性酒精中毒,系精神病的范畴。患者在饮酒时,并不能预见自己会发病而造成危害后果。“医学研究表明,病理性醉酒无复发倾向,醉酒者一般在一次醉酒后便拒绝再次饮酒,因而这种人一生中一般出现一次病理性醉酒。”基于此,病理性醉酒在发病时实施的危害行为,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故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酒精中毒史,基于犯罪的目的或为自己开脱罪责而故意饮酒,可按原因自由行为处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生理醉酒。生理醉酒,又称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一次性大量饮酒后,由于过量,超过饮酒者正常的承受能力,而导致饮酒者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亦即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对于生理醉酒,又可分为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的醉酒(出于故意或过失自陷醉酒状态)和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的醉酒(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无法预见而陷入醉酒状态)两种情形。因此,有必要区别对待:对于因可归责于行为人原因的醉酒,不论其行为时是陷于限制能力状态,抑或是无责任能力状态,均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应根据行为人在原因设定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由其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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