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承租人擅自转租房东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系上海市青浦区X号房屋产权人(即本案系争房屋)。2010年3月9日,原告将上述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2014年3月8日,原、被告又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对租金、租赁期限及未经原告同意不得转租等相关权利义务作出约定。2014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未告知和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系争房屋转租给他人,后与被告商谈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2、被告于合同解除之日立即腾退系争房屋。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系争房屋使用期间的租金。被告未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诉请没有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判决:承租人擅自转租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依法履行协议内容。判决如下:1、原告被告就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号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4年7月11日解除;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号房屋腾退,并将上述房屋返还原告。
律师说法:承租人擅自转租房东如何维护权益
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系争房屋不得转租或分租,现双方对于被告是否经原告同意或原告明知被告转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存在争议。原、被告签订的数份租赁合同中均约定了房屋不能转租,若原告在2012年已同意或者知道被告转租的则无需在之后签订的合同中对转租进行约束。故对被告陈述原告明知并同意其转租系争房屋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擅自转租的,原告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出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在此提醒,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房东应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生活中当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请及时咨询当地的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专业房产律师会为您提供及时的法律帮助。
网址来源: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a8e31442-a0d2-4151-a0a8-8c01cc4bd55c&area=1&index=3&sortType=1&count=2810&conditions=searchWord%2B转租%2B1%2B转租&conditions=searchWord%2B第三人%2B1%2B第三人&conditions=trialRound%2B1%2B8%2B一审&conditions=region%2B9%2B6%2B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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