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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函无债权人名称 法院如何认定

2017-07-02    作者:彭彦斌律师
导读:导读: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未签署合同只出具欠据、收据或对账函等材料的情况非常常见。那对账函无债权人名称,债务人不任何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如何认定?很多人对此会有所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情简介:对账函无债...

导读: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未签署合同只出具欠据、收据或对账函等材料的情况非常常见。那对账函无债权人名称,债务人不任何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如何认定?很多人对此会有所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情简介:对账函无债权人名称 法院如何认定

A公司自2015年6月向B公司采购电子元器件,双方未签署合同。2015年12月,A公司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无法结算货款并出具《对账函》,载明采购电子元器件数量、单价及总金额。后B公司多次催缴货款不成,提起仲裁申请。A公司抗辩称《对账函》未载明权利人名称,无法说明其拖欠B公司款项。

仲裁庭裁决:认可对账函效力,A公司应支付欠款

仲裁庭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签署书面买卖合同,但构成了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拖欠货款有B公司《对账函》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决A公司应支付拖欠货款。

律师说法:对账函无债权人名称 法院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可见,一方当事人持有的《对账函》等凭证即便没有明确记载债权人的名称,在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当事人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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