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同签署后才取得所有权效力如何确定
2016年3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土地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位于明月湖的一块土地,价格为3万元/亩,约定2016年5月5日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后由于B公司迟迟未配合办理相关手续,A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其履行合同。B公司答辩称,该合同签订时,其尚未取得该土地所有权,无权处分该土地,《土地买卖合同》无效。
仲裁庭意见:《土地买卖合同》有效,B公司履行合同
仲裁庭审理认为,《土地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经审理查明,B公司于2016年4月3日取得该土地所有权,合同约定2016年5月5日双方办理土地所有权转移手续时B公司已获得土地所有权有权处分该土地,故合同有效且B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说法:合同签署后才取得所有权效力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此规定,合同签订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合同仍成立并生效。合同约定履行日期届至,若出卖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应继续履行合同;若出卖人仍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无法履行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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