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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 劳动者能请求补发未支付工资?

2017-07-04    作者:蒋秀丽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公司注销尚欠员工工资原告于2011年2月20日被招进被告包厂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3400元,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10日双方协商后原告辞职,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原告曾向...

案情简介:公司注销尚欠员工工资

原告于2011年2月20日被招进被告包厂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3400元,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10日双方协商后原告辞职,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原告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员会不予受理,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977.80元及赔偿原告2011年2月20日至6月10日的二倍工资12466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977.80元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2月21日至6月9日的二倍工资12466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罗某支付原告徐某二倍工资6879元;二、驳回原告徐红灯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到被告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平箱包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箱包厂工作至2011年6月9日。佳箱包厂于2011年6月3日登记注销,被告系该厂的投资人,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开办的欧美佳箱包厂工作,双方建立起劳动合同关系。欧美佳箱包厂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厂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的民事责任,由于该厂系被告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11年6月3日登记注销,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从2011年2月21日起计算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确定被告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从2011年3月21日计算至2011年6月9日,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该期限内原告的工资收入为6879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124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额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某支付原告徐某二倍工资6879元;二、驳回原告徐红灯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公司注销劳动者能请求补发未支付工资?

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

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清算注销前应向社会进行公告,然后依法结算清楚所拖欠的工资、税费等债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注销,员工可以请求支付未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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