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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被退回 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2017-07-23    作者:彭彦斌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邮件被退回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出借乙公司款项100万元。同时还约定:如乙逾期还款,甲银行有权用特快专递方式向乙催收款项,邮寄的地址为合同约定的地址。合同签订后...

案情简介:邮件被退回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出借乙公司款项100万元。同时还约定:如乙逾期还款,甲银行有权用特快专递方式向乙催收款项,邮寄的地址为合同约定的地址。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一直未偿还借款。甲银行到了约定日期,遂用特快专递方式向乙公司催收借款,但乙拒收。现乙以没有收到催收通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拒绝偿还借款。

仲裁庭意见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律师说法:邮件被退回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6月12日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3]民二他字第6号《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者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答复中明确:“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可见,债务公司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地址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向该地址邮寄债权催收函,即使被退回,也应当视为信函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这种情况下,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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