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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投标未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保证金能否退还

2017-07-24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2013年9月25日,原告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委托杜某某参加被告组织的原煤供应招标投标会,之前被告未给原告寄送招标文件。到达现场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投标保证金200000元,被告公布招标内容,要求投标人向被...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5日,原告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委托杜某某参加被告组织的原煤供应招标投标会,之前被告未给原告寄送招标文件。到达现场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投标保证金200000元,被告公布招标内容,要求投标人向被告每日供应原煤3500吨,月供应量不得低于10万吨。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考虑到供应能力欠缺,达不到招标人要求,故仅在招标人当场下发的文件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没有加盖原告单位公章便退出会场。该次招投标共有四位投标人投标,有“杜某某”签字的报价表中最终报价为0.10898元/卡为所有投标报价表中最低价格。评标后,两被告未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几天后,被告以原告中标不与被告签订合同为由,拒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双方2013年9月25日的招标投标行为无效;二、被告归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0000元;三、诉讼费、差旅费、住宿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便报价表中签字系杜某某本人所签,因被告并未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未构成招标投标法律意义上的承诺,结合被告已另行购买原煤之事实,原告并未中标。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原、被告招标投标行为无效,鉴于原告交纳投标保证金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事实,原告该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差旅费、住宿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从合同订立角度分析,投标系要约,也就是说,原告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在投标报价表中填写最终报价并投标的行为构成要约,招标人某热力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系承诺。本案中,被告某热力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也就是未对原告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投标行为构成招标投标法律意义上的承诺,故被告某热力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将二十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返还给原告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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