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经济情况的原因,夫妻结婚后购买房屋的情况较为普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在房产证上都会写双方的名字。在一方出售房屋时,房屋买受人只是根据房产证上一方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可是,在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方违约发生争议,房屋共有权一方以自己不知情不予认可。那么,未经共有权一方同意出售房产,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请看房产专业律师以案释法。
例简介: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不予过户引发争议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经原告黄某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周某为被告、追加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第三人协助被告张某、周某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被告张某、周某名下;2、判令被告张某、周某协助原告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
被告周某辩称,该房产系被告张某和自己的共同财产,张某出售该房产时,未经本人同意,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周某系夫妻关系,周某对其配偶出售房屋的情况知晓,但未提出异议。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未经夫妻一方同意出售房产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本案律师认为,系争房屋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配套商品房,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买卖合同》虽为被告张某与原告所签,被告周某未签字,但被告周某在2007年2月就知道系争房屋已出售给原告的情况下并未向原告提出过异议,故《买卖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
根据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之约定,被告应于政策允许系争房屋上市转让后的60天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系争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被告应及时办理系争房屋的小产证并过户至原告名下。因系争房屋现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应当配合被告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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