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海警一支队在东莞、深圳等地多点联动,成功破获一宗特大走私外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其中1名为香港籍),涉案金额累计达1亿多美元。该案是中国海警局成立以来,破获的首宗走私外币案。
海警查获特大走私外币案
今年初,广东海警一支队官兵在开展辖区海上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排查工作中,发现一名香港籍男子长期在深圳某渔港以卖鱼作为伪装,多次运送一些水产以外的物品,行踪极为诡秘,存在走私犯罪嫌疑。经过几个月走访、调研,以及反复分析和研判,海警一支队侦查人员基本掌握了该团伙主要成员情况及运作规律。报经上级部门同意后,该支队按照预定方案展开收网行动。8经现场检查,侦查人员在车厢内的鱼桶中清理表层一些鱼货后,在鱼桶最底部查获了4包用真空防水塑料包装的可疑物品。拆开包装,内有美元、日元等外币现金,初步清点美元45.37万元、日元40万元以及港币26万元。与此同时,另一组人员在深圳某渔港扣押涉案渔船及其附属快艇,抓获船员1名。
经初步审讯,王某、宋某、吴某等主要涉案人员对其不法行为供认不讳。涉案人员王某交代称,从2007年开始利用渔船从广东贩运淡水鱼至香港,收买鱼货的地点在东莞、深圳等地的水产品市场,使用货车将鱼货集中运输至深圳某渔港并装运到渔船上。每天凌晨,王某带领大陆渔工驾驶该船前往香港附近海域,进入香港水域后使用快艇将鱼货运送至某水产市场一带售卖。2014年,王某得知走私外币可获得更大利润,遂起邪念。王某与宋某、吴某等人在每次作案时,将外币用真空塑料防水袋包装后装入网鱼筐内,再将鱼筐沉入鱼桶底部,并用大量水产覆盖,掩人耳目。王某等人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每周使用渔船走私外币约1至3次,外币以美元、日元居多,每次外币价值在20万美元至50万美元不等。据该团伙王某供述,从2014年开始,共累计走私外币价值达1亿多美元。
非法买卖外汇罪如何认定
本案如果外币都是真的,那么不会构成走私假币罪,很有可能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那么非法买卖外汇罪如何认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行为。对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由外汇管理局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
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私自买卖外汇,而不是按规定卖给中国银行,必然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了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也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时,当前我国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汇“黑市”,一些外币持有人在“黑市”上进行交易,以高于国家牌价的价格兑换外汇,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减少了国家的外汇收入,极大地干扰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表现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非法买卖外汇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必须通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进行。
2.私自买卖外汇额度。我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拥有一定的外汇使用额度,但必须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但是,一些单位,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非法买卖所拥有的外汇使用额度,从中牟取非法利润,此种行为亦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而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买卖外汇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买卖外汇,而故意实施,以实现其谋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间接故意与过失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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