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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被拒付 银行应如何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2017-09-11    作者:陈晓明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双方就跟单信用证被拒付造成的损失产生争议2012年4月24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对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该被告向A公司购买原产地为美国的eea树脂大约80吨,数量在10%上下浮动,每吨价格为1740美...

案情简介:双方就跟单信用证被拒付造成的损失产生争议

2012年4月24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对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该被告向A公司购买原产地为美国的eea树脂大约80吨,数量在10%上下浮动,每吨价格为1740美元,总价为139200美元;支付方式为自提单签发日起90天不可撤销信用证,A公司应在2012年4月30日前收到有效信用证;装货日期为2012年6月10日之前从美国出口。2012年6月2日,承运人签发编号为na1949979的联合运输提单,载明商品为91.825吨的eea。同年6月7日,A公司开具收货人为被告对B公司的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各一份,载明产品为原产地为美国的eea树脂,数量为91.825吨(3673袋),每吨价格为1740美元。2012年6月29日,因信用证超额和超载装运,涉案跟单信用证被中国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拒付。现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合同不一致时银行有权拒付

原告A公司与被告对B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A公司与被告对B公司在本案中选择了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作为出卖人的A公司承担的义务之一是提交与信用证相符单据,而现其提供的提单等单据显示货物数量超出合同约定的短溢装范围,这不仅造成单证不符被银行拒付,而且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A公司在未征得被告对B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发货数量超出合同约定范畴,也未在事后与被告对B公司就合同变更内容达成新的合意,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A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银行应如何审查收益人提交的单据?

跟单信用证是一项约定,即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Ⅰ.和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Ⅱ.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Ⅲ.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鉴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是银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之一,所以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以上就是对“银行应如何审查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债权债务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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