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朝阳纺织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在广州设立分公司,并于2015年5月份与开发商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拟将此房产作为分公司办公地址。2015年6月份,朝阳纺织公司交付50%购房款50万。6月底朝阳纺织公司得知开发商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上未取得商品房开发资质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并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50万及相应利息。
仲裁庭意见:合同无效
由于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开发资质,并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明,所以开发商所建房屋既不属于商品房范围,也是不得提前预售的,因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律师说法: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因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购房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庭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并根据对方的过错,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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